Between and beyond Consequentialism and Deontology: Reflections on Mencius’ Moral Philosophy

Bai, Tongdong (2022). Between and beyond Consequentialism and Deontology: Reflections on Mencius’ Moral Philosophy.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49 (4):373-387.

注意本文,作者对孟子与尼采的比较,即“自然秩序”的相似性(文章的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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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孟子的道德哲学,主要聚焦于义利(righteousness-benefit)之分,并将其与西方哲学中的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和义务论(deontology)进行比较。作者首先批评了对孟子的简单义务论或结果论解读,认为孟子的道德思想不能完全归类为二者之一。

文章的核心论点包括:

  1. 孟子的表面义务论倾向:孟子强调义(yi)比利(li)更重要,似乎符合义务论的立场,尤其在3B:1等文本中,他拒绝以利益计算作为道德决策的依据。
  2. 孟子隐含的结果论倾向:在1A:1、6B:4等文本中,孟子论证义行最终能带来更好的结果,如国家安定或君王真正的统治权威,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论证符合精致的结果论(sophisticated consequentialism)。
  3. 孟子的双重分化(double bifurcation)
    • 对“道德大人”(morally great persons)和“小人”(common people)采取不同的道德要求:大人应当坚持义,而小人(尤其在基本物质需求未满足时)可从利益角度出发。
    • 在伦理与政治上采取不同原则:大人在个人层面奉行义务论,而在政治治理上采取功利主义做法,为百姓谋利。
  4. 孟子与尼采的比较:孟子承认道德上的不平等,主张“大人”应指导“小人”,这一点与尼采的主人-奴隶道德区分相似。但孟子强调怜悯和仁爱,而尼采否定怜悯。
  5. 孟子既非纯粹义务论者,也非纯粹结果论者:作者认为孟子的道德哲学超越了西方传统的二分法,既包含非康德式的义务论元素,也包含精致的结果论因素,同时兼具现实主义的政治考量。

综上,文章主张孟子的道德哲学独特且复杂,不能简单归类为义务论或结果论,而是同时包含二者,并且具有“道德等级制”和“伦理-政治双轨”的特点。


本文《Between and Beyond Consequentialism and Deontology: Reflections on Mencius’ Moral Philosophy》由白彤东(Tongdong Bai)撰写,发表于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2022),主要讨论孟子的道德哲学,分析其与西方哲学中的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义务论(deontology)以及尼采(Nietzsche)的道德观的关系。以下是各个小节的详细内容概述:


1. Introduction(引言)

  • 介绍中西哲学的可比性问题,并反思文化相对主义的局限性。
  • 研究孟子是否可以被归类为结果论或义务论者,并探讨义利(yi-li)之分的哲学意义。
  • 介绍西方道德哲学中的基本二分:结果论(强调“善”(good)优先于“对”(right))和义务论(强调“对”优先于“善”)。
  • 说明孟子的义利之分通常被认为与西方这两种理论有一定联系,因此需要仔细分析孟子的道德哲学。

2. Mencius the Deontologist or the Sophisticated Consequentialist?(孟子是义务论者还是精致的结果论者?)

  • 传统解读:孟子强调“义”比“利”更重要,符合义务论的基本立场。例如在《孟子》1A:1中,他批评梁惠王过于关注利益,而非仁义。
  • 挑战:作者指出,孟子的论证方式实际上是从利益角度出发的,即他认为关注义最终能带来更大的利益,比如国家的稳定。因此,孟子表面上反对结果论,但他的论证方式反而是结果论的。
  • 学界观点
    • 赵岐、程颐、朱熹等传统学者早已注意到孟子的立场具有结果论的成分,认为孟子反对短视的利益计算,而非所有形式的利益考量。
    • 现代学者如蔡信安、周策纵、方旭东等人认为孟子实际上是某种形式的结果论者,因为他认为义行能带来长远利益。

3. Mencius the Really Sophisticated Consequentialist or the Non-Kantian Deontologist?(孟子是更精致的结果论者还是非康德式的义务论者?)

  • 文本分析:在《孟子》3B:1中,孟子批评以“小的妥协”换取“更大的好处”的逻辑,认为道德上不能“屈己正人”,强调坚持原则的重要性。
  • 义务论的支持
    • 在《孟子》6A:10中,孟子表示如果必须在生存与道义之间二选一,他会选择道义。
    • 在《孟子》6A:17、7A:21等文本中,孟子强调仁义是不可剥夺的个人价值,优先于外在的物质利益。
  • 批评结果论
    • 这些文本表明,孟子并未将义的价值归结于其带来的利益,而是认为义本身具有独立价值。
    • 这与康德的义务论不同,康德强调道德律由理性规定,而孟子则认为道德根植于人心的道德感(如“恻隐之心”)。
    • 此外,孟子接受道德决策中的“权衡”(weighing conflicting duties),而康德则认为道德义务是绝对的,不容妥协。

4. Mencius the (Pitiful) Nietzschean or Simply the Mencian?(孟子是“可怜的”尼采主义者,还是独立的孟子?)

  • 孟子的双重分化(double bifurcation)
    • 第一层:区分“大人”(morally great persons)与“小人”(common people)。
      • “大人”应该坚持义务论原则,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循仁义。
      • “小人”在基本生存需求未被满足时,不应被要求完全遵循道德原则,否则是对他们的不公。
    • 第二层:区分个人道德与政治道德。
      • 在个人道德上,大人应严格遵循仁义(义务论)。
      • 在政治上,统治者应首先考虑如何造福百姓,采取某种功利主义(结果论)立场。
  • 与尼采的比较
    • 孟子与尼采相似之处在于,他们都认为道德要求因人而异(区分“大人”与“小人”)。
    • 但孟子强调统治者应以仁爱和同情之心对待百姓,而尼采认为同情是奴隶道德,主张精英阶层不应被大众的苦难所影响。

5. Conclusion(结论)

  • 孟子的道德哲学不能简单归类为结果论或义务论,而是二者的结合:
    • 在某些层面上,孟子是一个精致的结果论者,因为他强调义行最终会带来好结果。
    • 在其他层面上,他是一个非康德式的义务论者,因为他认为仁义有独立价值,不必依赖其后果来证明自身。
  • 孟子的双重分化(对“大人”和“小人”的不同道德要求,对个人伦理和政治伦理的区分)使他的哲学体系更为复杂,也与尼采的道德观有一定相似之处。
  • 最终,孟子的道德哲学是独立的,不能完全归入西方已有的道德理论框架。

总结

本文通过详细的文本分析和哲学比较,指出孟子的道德哲学不同于传统的西方道德理论。他既不是典型的义务论者,也不是典型的结果论者,而是采取了一种双重分化的道德体系:

  1. 对不同人群(“大人” vs. “小人”)有不同的道德要求。
  2. 在个人和政治领域(个人伦理 vs. 政治伦理)采取不同的标准。

这种体系既包含结果论的功利计算,又包含义务论的原则性约束,同时与尼采的贵族道德有一定相似性,但仍然保持了独特的孟子式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