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
田洁,论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哲学分析》2025年第1期。
“本文旨在论证,当以“反应性态度”为基础来辩护道德责任归属时,自然主义理论将面临艰难的挑战,如不诉诸其他外在的规范性资源,将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对评价性或者规范性属性的说法。”
斯特劳森认为to be responsible is to be the fitting object of some reactive attitude
AI:
《论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详细总结
一、道德责任和反应性态度
核心观点:道德责任不依赖于自由意志或决定论的形而上学讨论,而是反映道德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
斯特劳森的观点:
道德责任的基础是反应性态度,而非自由意志。
反应性态度是对行为或选择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情绪和态度,如怨恨、愤怒等。
道德责任的理解应关注在哪些情况下共同体成员应对行动者负责,而非行动主体的形而上学条件。
二、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
核心观点:责任主体是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关键在于解释“恰当”的含义。
两种解读路径:
强硬实在论:评价性态度的恰当对象因对象本身具有的规范属性而恰当。
倾向理论:评价性态度的产生是人类心理机制运作的结果,解释恰当对象较为复杂。
斯特劳森的难题:未清晰回应反应性态度恰当对象的基础,导致理论可能缺乏坚实基础。
三、功能性规范归责理论中的“恰当对象”
核心观点:斯特劳森式的归责理论尝试通过功能性规范来解释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
晓非的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
将道德责任视为反应性态度的人际关系实践。
反应性态度具有社会功能,必须作用于正确的对象(通常是产生意图的主体)。
试图通过反应性态度的社会功效和目的论式规范来构建归责条件。
面临的挑战:
循环论证问题:用反应性态度的恰当对象来定义责任主体,又用责任主体来证明反应性态度的恰当性。
恰当关联问题:无法确保反应性态度的对象一定是产生意图的主体,从而可能违反“人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
四、结语
核心观点:晓非的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尝试对斯特劳森的反应性态度理论进行改造,但面临挑战。
未来走向:
要么放松道德自然主义和表达主义的姿态,重新承担一些形而上学论证负担。
要么更加激进地放弃重构规范性的努力,彻底走道德自然化的道路。
评价:晓非的努力具有潜力,但单纯从反应性态度的社会功能出发无法保证某些归责原则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