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question of resentment in Nietzsche and Confucian ethics

Nelson, Eric S. (2013). The Question of Resentment in Nietzsche and Confucian Ethics. Taiw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10 (1):17-51.


本文檢視中國與歐洲倫理思想對「憤」的體驗,尤其是早期儒家倫理中的「憤」與尼采對「憤」的系列討論。《論語》在闡釋認知與「憤」的議題時談到修身。相對於歐洲對認知與「憤」的討論,《論語》的編輯者已經意識到「憤」在特定社會條件下的普遍性,以及自我在內心之中及在與他者互動時與「憤」對抗的倫理需求。早期儒家倫理對「憤」有種種不同層面的理解。就倫理層面而言,克服在自我內心中以及對他者的「憤」是成為真正的模範或聖人的首要條件;相對而言,小人將自己侷限在利己的思維中。當代西方倫理理論通常假設克服「憤」的主要方法是對稱和平等。本文探討在《論語》中,以他者為優先的不對稱認知在克服「憤」時何以有其必要。為提升人性的仁,早期儒家倫理將具細微差別和現實的,「憤」的道德心理學,和將「憤」去除時所需要的,合乎道德的修身加以整合。仁的對象是他者,即便仁是因關心自我和修身而達到的。


作者注意到西方思想家的怨的论述:P. Strawson, 舍勒,尼采。

斯特劳森指出,主体间道德生活的结构,其基本要素是怨以及其他反应性情绪。怨是因他人的伤害和冷漠而起的正常反应。作者批评,斯特劳森声称的第三人称的客观超然视角排除了情绪。即,作者指责Strawson是以第三人称来处理怨。

舍勒认为,怨是伦理生活的基本问题。怨恨是病态的怨。Scheler defined ressentiment as a pathological state of resentment. 怨恨出现在平等竞争的现代资本社会。病态的怨恨,对心灵有毒害作用。

尼采指出,怨恨在怨的不承认中实现。怨resentment有具体对象,怨恨ressentiment无具体对象。作者指出,尼采的非对称的自我肯定,特点在于自我优先于他者。


论文第二节,作者提供了尼采的中国论述【值得重视的文献资料】。尼采指出,对怨的驯化,实际上并没有征服它,而是将它埋藏于利他主义中。儒家使人消极自卑,成为中式幸福。怨恨带来颓废,批判儒家即在于其颓废的特征。权力可被怨恨所塑造和表达,这种权力被称为教士权力。


接着,作者指出,怨所揭示的两个基本问题:(1)缺乏他者的承认recognition【作者理解为承认问题】;(2)如何处理在自身与他者身上的怨恨情绪。作者指出,儒家中与resentment有关的关键词:愠、患和忧、怨、愤。


类似尼采,儒家也有高贵和低劣之分:君子/小人(p. 36)。但是这是道德差别,不是阶级差别(p. 39)。与尼采不同,儒家指出,不给他人带来怨也是高贵品格的一部分。成人意味着:克服自己的怨与在他人身上的怨(p. 37)。对于怨,舍勒方案诉诸超越者上帝,尼采则低估他者伦理,儒家则提出情感认知的自我肯定模型。


儒家并不支持普遍的爱。通过儒家的墨家批判作为例子,作者指出尼采的误解。儒家是强调一种非对称的asymmetrical关系,例如孝。儒家强调在自我上做功,从他人处学习。尼采只有自我向他者的维度,儒家却有他者向自我的维度。


最后,作者归纳儒家为非对称伦理。在政治领域中,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傲慢,比下对上的怨恨,更为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