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与道德
徐向东,《理由与道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
第一章 内在理由与伦理生活
本文作者试图为威廉斯的“内在理由”的论证做辩护:“所有行动的理由都是内在理由。”(页4)威廉斯的论证,分为两个步骤:(1)所有行动的理由都必须是内在的,而非外在的;(2)并不存在外在的行动理由(页6)。
第二章 休谟论理性、动机与道德情感
休谟主张,moral distinction和道德判断,取决于情感sentiments,而非理性。作者试图论证,休谟并不是关于实践理性的怀疑论者,而是存在一种休谟式的伦理自然主义。
“与康德不同,休谟并不接受任何先验的理性概念,反而试图从一个自然主义的角度来说明我们在社会世界中需要遵守的规范的来源,……”(页100)休谟是伦理自然主义的,因为他试图通过自然情感和自然义务来说明道德动机和道德义务(页103).
“休谟主义本质上包含了两个核心观念:第一,人类行为(包括道德行动)可以在一种自然主义的基础上得到说明,无须假设任何超自然的或超验的东西;第二,情感在道德起源中发挥了一个本质的因果作用。对于休谟来说,情感和欲望根本上是源自我们的本性,因此是激发我们采取行动的根本动机。”(页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