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及辩护——对虞法,田洁和陆鹏杰的回应

晓非, and 余日青. "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及辩护——对虞法,田洁和陆鹏杰的回应." 哲学分析 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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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刘晓飞提出的 “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 展开,阐述其创新点并回应虞法、田洁、陆鹏杰的批评,主要内容如下:

一、理论背景与创新

  1. 三种传统归责理论
    • 属权进路:强调行为与归责对象的属权关系,依赖 “自我性” 等模糊的形而上学直觉,方法论存疑。
    • 实用进路:以实用目的(如改变行为模式)为导向,但面临 “替罪羊反驳”,可能对无辜者归责。
    • 规范进路:【P. F. Strawson】将道德责任与人际关系规范关联,忽视一阶规范与归责规范的区别,且预设 “属权” 关系。
  2. 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的整合与创新
    • 核心视角:从 “功能” 出发,将归责条件界定为内在于实用功能的规范,整合三种进路的合理成分。
    • 关键突破
      • 放弃 “自我性”,转向 “同一性”:以 “同一性条件”(行为主体的认知功能核心运算规则)解释控制力,解决相容论的 “操控难题”。
      • 三要素条件:包括同一性条件、理性能力条件(理解规范与否决能力)、规范性条件(行为符合正当规范且主体有了解规范的机会)。
    • 方法论差异:采用自上而下的建构进路,基于回应性态度的目的性(改变交互关系)推导规范,避免依赖形而上学直觉。

二、对批评的回应

  1. 否决能力的质疑
    • 无意识机制与自由感:否决功能的触发阶段虽无意识,但运行阶段有意识参与,且对机制的认知不影响自由感(类比决定论的认知与日常决策体验)。
    • 自由选择的保障:否决能力仅是控制力的一部分,意识在认知功能和理性反应中起重要作用,理论不会消除自由体验。
  2. “替罪羊反驳” 与回应性态度的功能
    • 同一性条件的约束:替罪羊不满足 “同一性条件”(非行为核心运算主体),归责不适当。
    • 与后果主义的区别:理论以改变归责对象行为模式为特定目的,而非追求整体后果最大化,避免替罪羊情形。
  3. 前瞻式归责理论的局限
    • 纯粹前瞻性的不足:可能滑向后果主义,无法区分操控案例中责任主体(如操控者 A 与被操控者 B),需结合回溯性考量(如行为主体的同一性)。
    • 功能规范型理论的优势:同时考虑后果(前瞻性)与行为主体关联(回溯性),提供原则性区分依据。
  4. 自然主义预设的挑战
    • 施特劳斯理论的争议:其回应性态度理论未必是自然主义,且功能规范型理论从回应性态度的社会性功能(改变行为模式)推导规范,可在自然主义框架内辩护 “适当性”,无需依赖客观规范或心理倾向的两难选择。

三、理论意义

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通过整合传统进路,以 “功能 - 规范” 为核心重构归责条件,回应了相容论面临的操控难题与规范挑战,为道德责任理论提供了适应新技术(如人工智能)的开放性框架,同时通过回应批评巩固了其理论自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