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o, S. Holding Responsible and Taking Responsibility. Law and Philos 39, 263–296 (2020).
本文旨在论述taking responsibility(作为first-person视角)的重要性。
一,区分自我归责holding oneself responsible和担责taking responsibility
自我归责是agent-focuses, 担责是other-focused
注意本节作者提及了Williams论agent-regret和Gabriele Taylor论remorse
作者给出的taking responsibility的例子是feel sorry (i.e. contrite)
二,梳理Raz对无意行为归责responsibility for inadvertent conduct的论述。
三,不同于Raz,作者反思对有意行为的担责our practice of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delib-
erate conduct 。同时,通过反思Raz的论点,突出taking responsibility的重要性。作者指出,人们对关系relationship的关心是内在的,我们在意他者(p. 287)。
AI:
本文探讨责任实践中 **“追究责任(holding responsible)”与“承担责任(taking responsibility)”** 的区别与联系。基于斯特劳森理论,传统研究侧重第二人称视角的追究责任(如责备),但忽视第一人称视角的承担责任(如懊悔、道歉)。作者通过对比内疚(guilt)与懊悔(contrition),结合拉兹关于 “安全能力领域” 的理论,指出承担责任聚焦于对他人的影响及关系修复,是维护社会自我概念的关键,二者相互独立又互补,共同构成责任实践的复杂矩阵。
- 责任研究的传统焦点:基于斯特劳森(Strawson)的 “反应态度(reactive attitudes)” 理论,学界长期聚焦 **“追究责任”(holding responsible)**,即从第二人称视角通过责备、谴责等方式对他人行为进行道德评价,认为责任的本质在于 “适宜被追究责任”。
- 研究空白:相对忽视 **“承担责任”(taking responsibility)** 的第一人称视角,即行为者主动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态度(如懊悔、道歉、补偿)。
| 维度 | 追究责任(Holding Responsible) | 承担责任(Taking Responsibility) |
|---|
| 视角 | 第二人称(对他人)或第一人称(自我追责) | 第一人称(行为者自身) |
| 情感核心 | 内疚(guilt)、怨恨、谴责 | 懊悔(contrition)、歉意、同情他人 |
| 焦点 | 行为者的道德过错、选择合理性 | 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关系修复(如道歉、补偿) |
| 典型表现 | 责备、制裁、自我谴责 | 道歉、弥补伤害、主动修复关系 |
| 理论关联 | 斯特劳森 “反应态度” 理论(道德评价为核心) | 社会自我概念(维护他人对自身的信任与认同) |
- 情感区分:内疚 vs. 懊悔
- 内疚(Guilt):聚焦自身过错,属于 “自我导向的责备”,如酒后驾车未造成事故但自责。
- 懊悔(Contrition):聚焦他人感受与关系,如因合理原因取消约定但仍对朋友感到抱歉,主动解释并补偿。
- 拉兹的 “安全能力领域” 理论
- 核心观点:行为者通过 “追究自我责任”(如责备)回应疏忽行为(如遗忘约定),以维护 “安全能力领域”(domain of secure competence),即对自身能力的认同。
- 局限:仅关注个体自我概念,忽视责任的社会维度。
- 社会自我概念的扩展
- 人类作为社会动物,自我认同依赖他人对自身 “善意”“可靠性” 的评价。
- 承担责任的作用:通过懊悔与修复行为,缓解他人负面评价对自我概念的威胁(如恢复信任),维护社会参与资格。
- 二者的独立性与互补性
- 独立性:追究责任基于道德评价,承担责任基于社会关系修复,不可相互还原。
- 互补性:日常责任实践中常需结合二者,如道歉(承担责任)可缓解他人的责备(追究责任)。
- 理论启示
- 责任实践是复杂互动矩阵,需同时考虑 “评价” 与 “修复” 维度。
- 传统仅以 “追究责任” 定义责任的理论(如斯特劳森)存在局限,需纳入承担责任的视角。